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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並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製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針對《辦法》中的限額,李均峰解釋了設定上限的原因:一是和網貸機構定位有關,二是互聯網技術在風險控製上信息收桃園民間貸款集上,只能控製小額融資需求,三是,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外現存比較規範的網貸機構就是小額借貸。
以下為李均峰發言實錄:
李均鋒:《辦法》從結構上是八章4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網絡借貸的原則、定義、管理機製的安排;第二章備案管理,主要明確了備案管理的要求和條件;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明確了“網貸”機構義務及要 求,借款人與出借人各自的職責義務、經營規則、風險控製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對出借人與出借人的資金進行保護措 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了行業自律管理、資金存管、政府監管等各部門的職責;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網絡借貸機 構從業人員、網絡借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對網絡借貸機構辦法發佈以後做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這個主要內容我想簡要的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第一是《辦法》界定了網絡借貸的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桃園民間貸款動的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絡借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 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資金缺口、滿足民間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 應該說還有很多積極作用。
二是《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監管體製,明確了“網貸”桃園民間貸款監管體製 機製安排和各自主體的責任。按照協同監管、適度監管的要求,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各自的監管職責,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在 “網貸”機構中的監管職責,特別是剛才我講到的,明確了主體監管責任,就是我們說的銀桃園民間貸款監會和派出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雙負責”的監管安排。
三是《辦法》明確里“網貸”業務的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 監管。《辦法》既按照底線思維的原則,明確了“網貸”機構的禁止性行為,我們講的,叫做13條負面清單。同時,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創新活 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我想我們這個《辦法》在整個的製度安排理念上是堅持規範與發展並舉,規範與創新並舉,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並重,通過製度安排和規則的設定,要規範機構的行為,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同時桃園民間貸款因為“網貸”機構這種新型的業態,為創新預留一定的空間。所以我們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我們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通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星島日報報道】內地急速膨脹的網絡借貸(P2P),當局終落實監管新規,個人在同一個P2P平台借款上限為2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於內地所有P2P平台借款上限則為100萬元;企業在P2P平台總上限為500萬元。新規設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市場適應。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昨天指出,除針對個人的借貸設置上限以外,企業在一個平台或所有平台的借款上限亦以100萬元及500萬元「封頂」。意味著今後P2P平台不能再賣出單筆為100萬元以上的產品。根據該辦法,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銀監會披露,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借貸餘額6213億元;累計問題平台1778家,約佔機構總數43.1%。
【星島日報報道】內地急速膨脹的網絡借貸(P2P),當局終落實監管新規,個人在同一個P2P平台借款上限為2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於內地所有P2P平台借款上限則為100萬元;企業在P2P平台總上限為500萬元。新規設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市場適應。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昨天指出,除針對個人的借貸設置上限以外,企業在一個平台或所有平台的借款上限亦以100萬元及500萬元「封頂」。意味著今後P2P平台不能再賣出單筆為100萬元以上的產品。根據該辦法,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銀監會披露,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借貸餘額6213億元;累計問題平台1778家,約佔機構總數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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